海南大学体育部科研奖励办法(暂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鼓励我部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,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,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,推动我部科学研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,全力推进“211工程”大学建设,根据学校文件,结合我部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体育部科研工作奖励包括论文奖、著作奖、成果奖、课题立项结题、科研论文报告会共五项。
第二章 论文奖
第三条 国内核心期刊(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》为准);其它正式出版期刊;国际会议论文集(有正式刊号且为英文版)发表的论文。
第四条 奖励标准
1.《体育科学》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,每篇奖励0.5万元;
2.《北京体育大学学报》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,每篇奖励0.4万元;
3.体育核心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,每篇奖励0.3万元;
4.非体育类核心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,每篇奖励0.1万元;
5.国际会议论文及在其它正式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,每篇奖励0.05万元。
第五条奖励范围: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。
第三章 著作奖
第六条 奖励标准
1. 《人民体育出版社》出版的专著,奖励0.5万元。
2. 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》出版的专著,奖励0.4万元。
3.其它出版社出版的专著,奖励0.2万元。
4.合著:第一主编奖励0.1万元,第二、三主编奖励0.05万元。
第四章科研成果奖
第七条 奖励标准
1. 获得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,奖励0.5万元;二等奖,奖励0.4万元;三等奖,奖励0.3万元。
2. 对获得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,奖励0.3万元;二等奖奖励0.2万元;三等奖奖励0.1万元。
第八条:奖励范围:第一作者或带头人。
第五章 课题奖
第九条奖励标准
1.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,结题者,奖励1万元。
2. 获得教育部或国家体育总局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立项,结题者,奖励0.5万元。
3. 获得省社会科学基金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,结题者,奖励0.2万元。
4. 获得教育厅、文体厅项目立项,结题者,奖励0.1万元。
5. 获得校级科研立项,结题者,奖励0.05万元。
第十条 奖励范围:项目主持人
第六章论文报告会奖
第十一条奖励标准
1、获得奥运会科会论文报告会参会者,奖励1万元。
2、获得亚运会科会论文报告会参会者,奖励0.5万元。
3、获得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报告会参会资格,专题报告者奖励0.5万元,墙报交流者奖励0.4万元。
4、获得全国大学生运会科学论文报告会参会资格,专题报告者奖励0.3万元,墙报交流者奖励0.2万元。
5、海南大学体育部学术报告会,每篇文章奖励0.03万元。
6凡获得论文报告会者,报销差旅费,1-4中的参会者的论文须是大会报告、主题报告、专题报告或是墙报交流中的一项。
第十二条:奖励范围:第一作者。
第七章申报
第十三条 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,体育部组织审核。
第八章 经费
第十四条 从校内津贴中支付,每年年底结算。
第九章 其他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。
海南大学体育部
2014年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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