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场馆的管理,提高管理服务质量,更好地为教育教学、体育训练、科学研究、师生群众体育及学校重大活动服务,保证高效运转,推进和谐校园建设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章 适用范畴
第二条 学校体育场馆是学校重要的公共教学资源和场所,以保障教育教学、体育专业学生及高水平运动队训练、体育学科研究、师生群众体育和学校重大活动的需要为主要用途。
第三章 使用管理
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、科研、训练和群众体育活动的不同需求,对体育场馆实施分时分类管理。
1.需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、专业训练、规律性的教师和学生社团活动等需要使用场馆的,由学院统一安排。
2.体育场馆实施预约使用制度,除学校统一安排外,凡使用场馆的团体和个人,均须提前预约。预约遵循“先约先得”的原则,未预约者不得使用场馆。
(1)校内各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的,须至少提前一周向体育学院提出体育场馆预约申请。一般性活动须经体育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,方可使用。重大活动需经联系体育学院校领导审批,方可使用。
(2)校外单位或团体预约,需向学校发函提出申请,明确具体使用时间、场地、服务范畴等,经学校批准,方可使用。
3.如遇学校大型活动、闭馆、节假日等特殊情况,个人或团体需服从学校场馆安排,取消预定场地,学院也可以直接通过系统取消个人或团体的场馆预约。
第四章 费用管理
第四条 体育场馆在保证学校体育教学、训练和活动外,按“有偿使用,以馆养馆”的原则,实行运营和有偿服务。
1.使用场馆按照学校《校内场馆有偿使用收费标准》缴费;
2.场地费坚持应收尽收、即时收取、合法合规、公开透明,场地费缴费须通过学校财务指定账户收取,不得使用个人账户。
3.学校正常使用或特殊情况使用,需报学校批准。相关费用须纳入学校场馆管理相关费用管理范畴。
第五章 信誉制度
第五条 建立场馆使用信誉制度,对使用者的信誉进行评估,对于信誉等级较低的使用者采取一定惩罚性措施。
1.预约场馆后,须本人使用,另行租让的,取消该团体或个人一个月内预约场地的资格;多次或恶性违约的将永久取消预约权限。
2.预约活动与申请时不符的,取消该团体或个人一个月内预约场地的资格。
3.因无法正常使用已预约场馆的,大型活动应至少提前5天取消预约,其他活动应提前1天取消预约。当年未及时按要求取消预约违约累计2次的,取消该团体或个人一个月内预约场地的资格。
4.不服从体育场馆使用管理规定者或无法达到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,学院可取消该团体或个人预约场地的资格。
第六条 体育场馆为学校体育教学、训练及师生活动场所,不允许从事违规、违纪或违法等活动,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预约资格或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。
第六章 场地管理
第七条 凡使用体育场馆者须按要求使用场馆内设施设备,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人身伤害,责任自负。
第八条 凡使用体育场馆者须充分考量自身身体健康状况,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运动项目、运动时间、运动强度,凡因个人身体等自身原因导致的一切意外,后果自负。体育场馆概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九条 使用者须爱护馆内设施,禁止私自拆卸、挪动场馆运动设施和器材,场馆器材严禁带出馆外,禁止穿高跟鞋等带钉鞋进入场馆踩木地板,如有损坏场馆设施照价赔偿。
第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等危险品进入场馆。场馆内禁止电动车充电、吸烟、使用明火。禁止携带任何宠物入内。禁止堵塞场馆安全通道或损坏消防安全设施。
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内出现紧急事件时,须服从管理人员安排,听从指挥,有序疏散。
第十二条 体育场馆内严禁随地吐痰、吐口香糖,禁止乱扔果皮、纸屑等废弃物,禁止在墙面、椅面、桌面上刻划、涂写,须保持清洁卫生。
第十三条 场馆申请使用人须积极配合场地管理员做好登记备案,并接受场地管理员对场地使用的管理和监督。
第十四条 场馆管理中心要做好场地使用手续的审核,妥善安排好水电、空调、保洁、安保等相关工作,明确工作责任人,做好场馆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,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备案。